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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拆迁贷款逾期 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作者:西湖区法院 陶然  发布时间:2022-07-29 17:20:32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借款人何某因店面被政府拆迁向银行贷款另谋出路,出现逾期后以不可抗力为由拒还款项,但未获法院采信,最终依法判令何某返还银行贷款本金373569.76及利息、罚息等费用,银行对何某名下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经审理查明,何某一直在南昌市区经营一家南货店。2017年初,因城市改造需要,其店面所在的路段面临拆迁,经过相关拆迁流程后,政府一性给予何某相应的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此后,何某决定寻找其他工作。后经朋友介绍在外承接工程,因资金不足,遂与原告某银行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45万元,借款有效使用期限为10个月,自2017年 12月至2027年 12月,贷款利率为6.86%,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50%。合同提供名下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但何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双方由此涉诉。庭审中,何某提出其因政府拆迁导致拖欠银行贷款,构成不可抗力,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真实有效。被告何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返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酿成本案诉争,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某银行诉请,合理合法,予以支持。何某提出因政府拆迁导致拖欠银行贷款,构成不可抗力的辩解,其一、何某所属店面拆迁发生在2017年初,而本案借款发生在2017年末。房屋拆迁行为与银行借款逾期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其二、不可抗力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经过相关拆迁程序,何某对拆迁知情且同意,并已经获得了拆迁补偿款,足以弥补其经济损失,故不属于不可抗力。故何某上述辩解未获法院采信。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政府拆迁并不当然构成不可抗力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在民法理论上已成定论,且已为世界各国立法所普遍确认。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按照通常理解,不可抗力主要有:1、重大的自然灾害。如重大的地震、海啸、台风、洪水、泥石流等。2、重大的社会非正常事件。这类事件往往指社会异常的、突发的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等。这些事件虽然是人为的,但这些事件则是既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与克服的,因此属于不可抗力。3、有些情况下,政府行为对民事当事人民事活动的影响,类似于不可抗力,应当比照不可抗力处理。

法官表示,并非所有的政府行为均构成不可抗力。政府行为可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不特定,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在正式颁布前公开征求意见,但对普通群众而言,其具体内容和颁布、生效时间是完全不得而知的。故该两种行为对普通群众应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的具体处理决定。本案中的政府拆迁行为就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政府拆迁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须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由不可抗力的三大要件进行衡量,即1、不可预见性;2、不可避免;3、不能克服。凡符合上述三大要件的即构成不可抗力。

法官认为,如果行政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实施拆迁、征收、征用等行为,相对人对该政府拆迁、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为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此时构成不可抗力。反之,如政府拆迁存在以下情形,则构成不可抗力:其一、相对人知情且同意,即行政机关实施拆迁、征收、征用等行为,经过较严格的程序,包括调查核实、逐户走访、编制拆迁计划、申请拆迁、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发出拆迁公告、签订协议、实施拆迁等;其二、相对人获得经济补偿,即政府给予了相对人适当的拆迁安置款项,赔偿了相对人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其三、相对人具有救济途径,即如果拆迁行为违法或者错误,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予以解决。本案中,何某对拆迁知情且同意,并已经获得了拆迁补偿款,足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并非全部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与不能克服,因而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