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已支付全部房款且占有房屋 申请排除执行获法院支持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2-07-29 17:19:43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全款购买房屋后,出卖人另案涉诉导致房屋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买受人如何进行救济?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以异议人周某已支付全部房款且实际占有为由,认定买受人可以排除法院对房屋的执行,依法判令: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措施。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异议人周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甲方)在南昌中介公司(丙方)居间下,签订《南昌市城市房屋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周某,房屋成交总价为人民币137万元(净得)。上述合同签订后,异议人周某相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代为支付了案涉房屋的物业费用。同时,王某收到房款后,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周某,周某接收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入住至今。然而,在办理过户时发现,案涉房屋被案外人某银行申请查封。原来,某银行与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王某对案外人章某借款本金497013.66元及利息96470.73元承担清偿责任。法院根据某银行诉的申请,在处理该案件时制作民事裁定书,依法诉中查封了案涉房屋。异议人周某遂认为案涉房屋的购房款已经全部付清、且自己实际占用案涉房屋,某银行申请查封该房屋不合法,遂于近期提出异议,要求依法解除查封。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异议人能否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本案中,异议人周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之间签订的《南昌市城市房屋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确认。鉴于周某在法院查封前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并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已经支付全部价款,且并非基于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其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系善意且无过失,虽然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周某对诉争标的享有物权期待权,该权利足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故异议人周某的异议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能够排除执行的情形,其异议申请应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