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发生在金融领域的违法违规活动也急剧增加,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财税秩序和社会秩序,直接危害到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依法防范和打击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
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调研后发现,因冒充借款人或保证人的签名、捺印导致银行败诉的案件屡见不鲜。该庭自成立以来,共有13起均系因冒充借款人或保证人的签名、捺印,导致借款人或保证人对金融借款案件生效民事判决申请再审的案件。该类案件中,有的借款人不符合银行放贷条件,为了尽快获取银行贷款,或是采取谎称用途、或是虚构贷款材料、甚至伪造他人签名、捺印等方式,签订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缺乏基本的契约精神;有的借款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夫妻之间互相签名理所当然,自己有权代理其配偶签字、捺印;甚至还存在银行信贷员监守自盗,盲目追求业绩与借款人恶意串通的情形。
法官表示,该类案件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并对司法公信力带来冲击。同时,以上情形无不反映了银行在放贷过程中的管理乱象,暴露出部分银行存在存在贷前调查不够尽职、部分贷款材料未由客户当面签订、客户在留有空白信息的贷款资料上签名、信贷资金用途管控不到位等问题。银行监管不力造成诸多隐患,容易滋生社会不稳定因素,亟需引起重视并采取措施加以规制。
针对上述行为,法官认为应当通过以下措施予以规制:
(一)引领诚信风尚。通过多种宣传活动,包括法院在金融机构设置的巡回审判点开展公开巡回审判、法治讲堂、典型案例宣讲等活动,或者通过庭审直播、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加强法律宣传力度和司法公开力度,告知金融案件中伪造他人签名、捺印的风险及法律责任,引导民众恪守契约精神,树立诚信意识,形成人人诚信的社会新风尚。
(二)加强风控管理。建立金融风险会商机制,由地方金融主管部门牵头,司法机关、金融机构参与,堵塞法律漏洞,提高金融机构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使伪造签名的行为消失于萌芽状态。规范金融机构合同签订的流程与审核,签订合同应当在银行营业场所进行,严格实行面签制度,做好视频影像采集留痕工作。强化廉政教育,提高银行信贷员的素质。银监部门要加强对此类现象的规制,规范金融机构内部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及时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
(三)依法严厉打击。对金融借款过程中冒充借款人或保证人的签名、捺印或者银行信贷员监守自盗、与借款人恶意串通等行为,妨碍了正常金融秩序的,切实奉行有错必纠、惩防并举的原则,不包庇、不护短,该追责的追责,该司法处罚的给予司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