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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后能否收回房屋?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2-07-29 17:00:13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发商阶段性担保指即借款人以所购房屋用于贷款抵押时,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他项权证书之前,开发商必须为该笔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责任。阶段性担保实质上为附解除条件的保证合同,只是阶段性担保合同存续的时间, 如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所附条件确定不能满足时,开发商的阶段性保证责任将转变为连带保证责任。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经济的飞速发展,由房地产开发商、购房者和银行共同参与的按揭贷款业务发展迅速,为了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银行通常会要求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开而开发商为了保障自身的权益,往往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其承担阶段性担保后享有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权利。然而,开发商为停供、断供贷款的购房者向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屡屡出现。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防范为购房者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所带来的风险,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后能否解除购房合同并收回房屋,已成为开发商不得不面对和解决的难题。

笔者认为,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后仅享有担保追偿权,无权解除购房合同并收回房屋。原因如下:

首先,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购房者的义务是支付购房款,出让人的义务是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权属登记。购房者采取首付+贷款的方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履行了其支付购房款的合同义务,而开发商也依约交付了房屋,此时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在《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之情形下,开发商显然无法行使约定解除权。

其次,法律并未赋予开发商法定解除权。开发商法定解除权仅限于购房者迟延支付购房款之情形,而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后,法律并未赋予其法定解除权。否则会导致购房者已经办理完预告登记的房屋转移给开发商,等同于“流质”,为法律所禁止。

最后,司法实践中,开发商行使解除权常常存在现实障碍。购房者常常为诸多案件的被执行人,所购房屋办理了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常出现其他法院预查封和轮候预查封的情形,或者存在购房者将所购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涉及善意第三人之权利义务。如本案中涉案房在起诉之前就已被其他3家法院查封,如果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显然将极有可能侵犯其他案件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后,如解除购房合同并收回房屋,势必会因为查封问题或者涉及第三人权利义务,导致执行难

综上,在《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之情形下,购房者依法对涉案房产享有物权期待权,即便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其仅对购房者享有普通债权,不享有物权请求权。此时,开发商仍享有救济途径,即享有担保追偿权,可以向购房者主张担保追偿责任,要求购房者返还其代偿的贷款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从而有效保障开发商的合法权益。

最后,笔者建议开发商应建立健全与购房人、银行和产权部门的跟踪系统,随时掌握购房人的资产和还款情况,积极督促购房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尽早解除阶段性担保责任。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