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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诉讼时效中断的具体情形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2-07-29 16:37:19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判断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行为是否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应注意这样三个原则:一是主张权利的方式不限,包括合法与不合法的;二是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要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三是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要传达到该特定的相对人。

《民法典》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通过公力救济和私(自)力救济两个方面实现。诉讼时效中断的私(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力量,通过自助行为来主张自己的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公力救济,主要是指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方式,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有:一方面,两者中断的具体情形不同。私(自)力救济包括: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争取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等情形。公力救济包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在诉讼中主张抵销等情形亦属于公力救济范围,同样具备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另一方面,两者发生效力的条件不同。在涉及诉讼时效中断的私力救济方面,法律规定了必须具有相应的情形和条件,这种主张权利的意思需到达债务人,否则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与私力救济不同,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等公力救济的,诉讼时效从提交之日起中断,无须具有相应的情形和条件,主张权利的意思亦无须到达债务人。换句话说,公力救济中断诉讼时效,不应当附加申请通知到达债务人、裁定书送达债务人等条件,只要提起了诉讼、仲裁或申请了诉前保全等公力救济,即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综上,法官提醒公民要明白权利受法律保护是有期限的,莫让诉讼权利睡眠。建议在自身合法民事权益受损时,应当及时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者获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认诺。在私力救济无法奏效时,及时通过提起诉讼、仲裁、申请诉前保全等公力救济方式中断诉讼时效,从而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