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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公司机关决议 开发商担保仍有效
作者:西湖区法院 陶然  发布时间:2022-07-29 16:35:11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属于为自身开展经营活动对外提供担保,即便金融机构未审查公司机关决议,阶段性担保仍然有效。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认定担保是某开发商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并判令被告李某返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1533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被告某开发商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 2019年3月28日,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李某、某开发商签订《某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因购房所需贷款金额168万元,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贷款利率为年利率5.635%。担保方式为抵押加阶段性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某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李某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截止2021年2月1日,李某尚欠借款本金1533000元,利息(含罚息、复息)14464.57元。鉴于案涉房产尚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诉至法院,双方由此涉诉。庭审中,某开发商辩称,公司法定代表对外担保时未进行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某开发商对外担保无效,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关于开发商阶段性担保的效力问题,《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是公司真实意思的直接证据,但并非唯一证据。如果有其他事实表明担保是为了公司利益,也可认定公司具有对外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某开发商是为开展商品房销售等经营活动而向某银行提供担保,属于为自身开展经营活动对外提供担保,应认定该担保是某开发商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