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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法律风险巨大需多加防范
作者:西湖区法院 陶然  发布时间:2022-07-29 16:34:05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名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出名人名下,但约定实际出资人享有房屋权益的行为。事实上,借名买房由来已久,不少人明知存在风险,仍愿意甘于冒险,个中原因复杂多样。

其一、借名人自身资信不良。有的借名人因信用卡或银行贷款逾期,导致自身资信不良,不能按照正常程序在银行办理购房按揭业务,进而采取借他人(多为亲属)名义在银行获取贷款,通过借名贷款达到借名买房的目的。

其二、规避房地产限购政策。面对当前房价高涨等具体情况,很多城市规定了限购政策。部分购房者采取借名买房的方式,以规避政策的限制性规定,从而获取购房资格。

其三、享受某种优惠或便利。部分不具有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人利用政策漏洞,私下操作,利用他人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资格,通过借名买房享受优惠购房的待遇。其四、出于某种不正当目的。有的借名人或出于隐匿、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或出于洗钱等非法目的,与出名人签订借名买房合同,从而达到其违法犯罪目的。

“借名买房”风险巨大应审慎为之、多加防范。由于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与登记所有权人不一致,借名买房行为发生后,伴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产生纠纷的情况屡见不鲜,导致“借名买房”纠纷频发。

对出名人而言,如果购房需要的是出名人的资格、条件以享受优惠或者购房、贷款资格,出名人再次享受该优惠条件的机会以及自身购房、贷款的资格将被占用,影响将来购房或贷款;如果非全款购买该房屋,而是办理了按揭手续,房屋断供后,银行可能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将出名人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剩余借款本息,个人征信也将产生不良记录,甚至导致出名人的其他财产被强制执行。

对借名人而言,出名人有可能不认可“借名”事实、不配合办理过户,也有可能基于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擅自处分房屋,如无法证明借名购房事实的存在,借名人自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导致“钱房两空”;如果所购房屋为保障性住房,借名人实际上并不符合购房条件,即使出名人认可借名购房事实,借名人也不可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对金融机构而言,“借名贷款”和“借名买房”容易造成银行风控机制失灵,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给贷款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最后,法官提醒广大购房者,借名买房看似看上去美好,实际上暗藏许多不可预测的风险,最终甚至可能导致房、钱两失,必须加以防范。购房者务必要增强遵法守法意识,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充分考虑借名买房会给自己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对借名买房坚决说“不”,千万不要为贪图眼前利益或处于其它考量,而轻易采用“借名买房”这种方式,使得自己陷入巨大法律风险之中,最终导致得不偿失。同时,对已经通过借名买房方式购房的购房者,应当提高证据意识和举证能力,注意留存房款支付凭证、银行流水及相关协议等证据,以后如发生纠纷,可以凭书面证据通过法律途径妥善维护自己的权利。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