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对冻结在案的被告人林某名下供犯罪所用的2张银行卡账户内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资金,予以没收。
2020年12月,被告人林某在网上玩游戏时,认识一名叫“赢朕”的男子。该男子自称可以办理大额度信用卡,但需提供本人名下银行卡刷够流水。林某为了办理大额度信用卡,在明知自己的银行卡可能会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向对方提供自己名下的2张银行卡及配套U盾。经查实,同年12月24日至12月25日,林某提供的2张银行卡进账流水共计442.81万元,其中林某的某银行账户中有被害人江某被诈骗转入的资金10万元。
2021年3月11日,公安机关到被告人林某位于山西省长治市的住处,林某当时不在家中,后经家属通知,林某主动回到住处,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