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2年3月10日23时36分许,被告人邹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搭载朋友曾某(其在西湖区某小区附近下车),途经南昌市沿江快速路、朝阳洲南路,行驶至西湖区沿江中大道进入南昌大桥匝道处被民警查获,查获时车上只有驾驶员邹某一人。民警立即对其进行吹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3mg/100ml。随后,民警将邹某带至南昌市第三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邹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5.76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2年3月29日,被告人邹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邹某在2018年9月20日因酒驾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红谷滩大队罚款一千五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醉酒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