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两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位于南昌市某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开发商,被告张某和沈某均系该开发商的业主,两被告均于2020年购买了原告开发建设的二期1栋X室及1栋XX室房产。2022年,原告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三期2栋楼盘开始出售时,发现被告张某在原告售楼部附近进行微信直播活动,直播使用了形似原告公司商标的图标作为头像,并在播报中发出“不良开发商、改户型、欺骗业主、没有底线、缩头乌龟”等侮辱性评论,直播观看人数达六百余人,获赞3万余次;被告沈某则在业主微信群中散布三期2栋楼房将影响二期1栋楼的采光及小区内学位不足等不实信息,并在业主微信群中接龙组织其他业主参与前往被告售楼部静坐、拉横幅的维权活动。原告与两被告多次协商撤销评论的沟通无果后,于2022年5月12日诉至法院并提出停止侵权行为、书面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10万元的诉请。
5月12日,该院收到上述两起案件后,了解到原告和两被告积怨较深,且两被告的言论已严重影响到原告公司对其第三期商品房的经营销售,为了更好更快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该院“诉事速办”,提前介入,化解纠纷,法院工作人员马不停蹄地多次电话联系两被告了解情况,因被告在外地不能及时来法院,便通过远程云调解的方式,组织双方诉前调解,两被告称,二期和三期房屋楼间距和楼栋错位设置不合理影响采光、三期建高层势必导致小区内学位不足,均是真实的,未侵犯原告名誉权。法院工作人员耐心对原、被告双方进行释法和思想说服工作,原告作为开发商,对业主就商品房的评价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但对于使用侮辱诋毁性的言辞或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降低公司社会评价的,可以主张侵权责任,维护自身商誉。被告作为业主在发表网络评论时应尽到审慎义务,避免使用侮辱诋毁性的言辞,否则就应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当天,在法院的细致调解下,原、被告双方“隔空和解”,被告沈某在微信群中赔礼道歉并解散该微信群,被告张某在微信朋友圈中道歉并注销案涉微信直播的账号,5月30日,原告撤诉,案结事了。
2022年以来,该院对辖区内涉及营商环境纠纷案件,积极发挥诉事速办优势,压缩案件办理周期,切实提高审判质效,以快速高效的法治服务助力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