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2年3月9日晚20时许,被告人郑某和朋友在南昌市新建区某小区的一家饭店吃晚饭,期间有饮酒行为。饭后郑某叫代驾开车去民德路的某酒吧玩,在酒吧内郑某又有饮酒行为。3月10日零时许,郑某从酒吧出来后独自驾驶小型汽车回家,途经民德路、八一大道。 零时57分许,郑某由北向南行驶至八一大道永叔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47mg/100ml,民警将郑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郑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6.15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2年3月18日,被告人郑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的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