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法院判决:撤销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判决的被告人高某宣告缓刑部分;被告人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
被告人高某明知某公司账户的资金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然登录该账户并进行操作,为上线提供支付结算帮助。2021年12月10日至22日,某公司账户被诈骗分子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共计入账21119139元,出账21012710元。现已查实被害人的被诈骗资金至少474152元转入该账户。
2022年3月3日,民警在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将高某电话传唤到案,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2021年12月8日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高某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高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