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肖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年11月28日,被告人肖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上线“阿健”(外号)在为犯罪活动转移资金的情况下,仍然将其名下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四张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账户均提供给阿健为上游犯罪转移犯罪所得,期间多次提供帮助进行刷脸确认支付。
2021年12月26日晚23时50分许,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将被告人肖某抓获。
经核查,肖某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已查明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5起,其中肖某帮助上线转移的被诈骗款共计人民币1449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