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女儿购置房产父母连带担保,房贷压力让女儿不堪重负,最终选择断供以求“断尾求生”。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李乙高估自己的经济实力,按揭贷款购买房屋断供长达6期,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李乙提前归还原告某银行所有剩余贷款695425.16元及利息22146.96元、罚息为740.49元;原告某银行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李甲、王甲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李甲、王甲系李乙的父母。2018年1月30日,某银行(贷款人)与被告李乙(借款人)签订了《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一份,约定:1、贷款金额为73万元,用于购买房屋;2、贷款期限为360个月;3、贷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方式,定价日当日与重新定价日适用的参考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4、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5、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加收50%;6、借款人李乙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为合同项下贷款向贷款人提供抵押。另李甲、王甲分别向某银行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各一份,承诺自愿作为连带共同债务人对借款人李乙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共同还款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案涉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某银行,某银行亦按约发放了贷款。被告李乙自2021年8月1日起逾期(已达6期)归还贷款。截至2022年2月21日,被告李乙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95425.16元,利息22146.96元,罚息740.49元。某银行催收未果,双方由此涉诉。
法院认为,案涉《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共同还款承诺书》均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及承诺书真实有效,予以确认。被告李乙向原告借款后,未依约还款,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李乙归还剩余所有借款并支付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处置被告李乙名下抵押物并优先受偿,案涉抵押物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李甲、王甲对被告李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甲、王甲作为共同还款承诺书的出具者,对上述债务负有连带清偿义务,故该项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