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被告人李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1年2月,被告人李某经陌生网友介绍,在某网络赌博平台绑定了建设银行等11张银行卡,并明知自己使用银行卡系为犯罪所得资金转账的情况下,仍于2021年2月24日至3月9日期间帮助该赌博平台转账赚取提成,李某非法获利共计15000元钱。其中建设银行卡涉网络诈骗案件两起,转移的涉案犯罪金额共计10328元。
2022年1月24日,李某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2022年1月26日,李某将所获15000元赃款退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