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扣押在案的扳手、老虎钳、螺丝刀等作案工具(以在卷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追缴被告人曾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20元,其中返还被害人胡某人民币120元、返还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00元。
2021年11月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曾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某小区一单元楼道口,盗得被害人胡某台翔牌电动车电瓶一组(四节),而后以120元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人,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021年11月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曾某在南昌市区西湖区某小区一楼道口,盗得被害人刘某绿能牌电动车电瓶一组(五节),而后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人,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021年11月15日6时10分许,被告人曾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工人新村附近被抓获,并缴获作案工具(扳手、老虎钳、螺丝刀等)。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2020年12月1日左右,被告人曾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某小区一楼道处,盗得被害人赵某的京九牌电动车电瓶五节。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曾两次因盗窃被处行政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盗窃劣迹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