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2年3月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驾车前往南昌市绳金塔某服装店接刘某下班,后前往丁公路某茶餐厅与朋友相聚,期间未饮酒;3月5日零时许,周某应朋友邀约前往蓝天碧水广场某酒吧,期间周某与刘某有饮酒行为,离开时因代驾拒绝接单,周某驾驶小型汽车搭载刘某出发,途经青山南路、八一大道,行驶至八一大道西湖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6mg/100ml,民警将周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周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5.91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2年3月14日,被告人周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因吸毒于2015年5月5日被西湖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5月2日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前科及劣迹、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