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贷款机构负有明确披露贷款实际利率和相关费用的义务,贷款机构是否有权计收相关费用?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某银行未就手续费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法院依法判令持卡人徐某返还某银行信用卡本金8444.03元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驳回原告某银行关于手续费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被告徐某向原告某银行申领信用卡,承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的各项规则。经原告审批通过了被告的申请,向被告核发了卡号为6221********的信用卡。被告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款,并出现多次逾期。原告提交的余额构成表显示,截止2022年2月14日,被告信用卡尚欠借款本金8444.03元、利息2757.98元、违约金及手续费313.53元。因原告清收未果,双方由此涉诉。庭审中,某银行提供信用卡申请表领用合约证明利息按日息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手续。关于手续费的标准,某银行表示仅仅在其官网上进行了公告,但无法提供证据。
法院认为,徐某使用信用卡而未能遵守章程和领用合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截止起诉时,徐某拖欠借款本金8444.03元,且利息、违约金的收费标准在信用卡领用合约和申请表中明确约定,被告徐某已签字确认。故某银行上述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手续费的诉请,某银行仅仅在其官网上进行了公告,但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借款人注意,并按照借款人的要求予以说明,应视为双方未就该费用的收取达成合意,某银行无权据此收取该费用。故某银行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贷款机关未明确披露导致金融消费者没有注意或理解借款合同的实际利率及其他手续费,则应视为双方未就“按照该实际利率计算利息”达成合意,贷款机构无权据此计收利息。本案认定贷款人负有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合同义务,对规范贷款业务,促进金融机构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政策要求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