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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技术保障防止信用卡网络盗刷交易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2-07-18 17:00:20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随着电子银行业的发展,网络盗刷交易时有发生。商业银行作为电子交易系统的开发、设计、维护者,也是从电子交易便利中获得经济利益的一方,应当也更有能力采取更为严格的技术保障措施,以增强防范银行卡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

所谓网络盗刷交易,是指他人盗取并使用持卡人银行卡网络交易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进行网络交易,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据统计,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近三年受理该类案件高达13起,共计13人次被“围猎”受骗,单个经济损失最少有9000元,最高达到30余万元,给人民群众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金融机构因技术层面存在漏洞而备受质疑、广为诟病。

为此,《商业银行法》第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具备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等条件”。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不管是伪卡盗刷交易,还是银行卡网络盗刷交易,持卡人基于银行卡合同法律关系都可向发卡行进行索赔,人民法院对此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银行一方而言,无论是对交易机具、交易场所加强安全管理,还是及时升级更新各项软硬件设施,最大限度地防范资金交易安全漏洞,是银行应尽的责任。因此,银行不仅需要加强技术保障,增加技术安全方面投入,提升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技术、银行卡防盗刷技术和防伪技术,还需要加强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建立有效的银行卡等交易的“安全防火墙”,从而保障持卡人资金安全,维护支付市场稳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银行卡如果遭遇了盗刷,持卡人可向银行索赔损失。但持卡人需要进行举证的主要是两点:一是银行卡确实被盗刷;二是自己尽到信息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此,在遭遇信用卡网络盗刷交易时,持卡人要及时采取挂失等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如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持卡人也要担责。很多“银行卡盗刷”案的发生,都与个人信息泄漏有关。在相关部门加大保护惩治力度以及金融机构加强技术保障的同时,持卡人自己在生活中要主动采取账户安全措施,妥善保管好个人信息,严防个人身份信息、银行账户、支付密码、手机验证码等信息泄露,避免损失的发生,最大限度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