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业主赵某以邻居徐某空调外机的噪音、热气严重影响睡眠休息为由提起诉讼,法院以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负有容忍相邻人正当利用不动产过程中造成影响的义务由,依法驳回了原告赵某要求被告徐某拆除空调外机的诉请。
原告赵某于2019年初购买了位于南昌市西湖区的案涉房屋,被告徐某与原告赵某系同层相邻邻居。原告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发现被告的空调外机安装在与被告房屋隔墙一卧室窗户下水泥隔板上。现原告赵某以被告空调外机的噪音、热气严重影响睡眠休息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徐某将空调外机拆除。另查明,原告房屋为1202室,被告的房屋1203室。被告房屋购买于2002年11月,次年被告将空调外机安装在相邻两户共同使用的位于1202室房屋一卧室窗户下水泥隔板上,空调外机靠被告房屋一侧,且外机一部分未放置在隔板上,对被告的空调外机安装,1202室房屋原所有权人未提出异议。案涉房屋同单元部分住户空调外机安装部位与被告类同。本案审理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未实际入住案涉1202室房屋。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不仅有主张限制相邻人不动产利用的权利,也当然的负有容忍相邻人正当利用不动产过程中造成影响的义务。本案中,由于案涉房屋房型较为紧凑,在无其他更为安全部位合适安装空调外机的情况下,被告于2003年按照房屋设计的部位安装空调外机,并不存在过错。原告提供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系2008年12月发布,对于该规范发布前的房屋设计显然无法适用。况且,在原告购买房屋之前,被告已在现有位置即安装空调外机,此类安装也并非被告一户,系房屋使用的历史现状。结合原告未实际入住,被告使用空调是否对原告生活有直接影响,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无法认定的情形,原告要求被告拆除空调外机的请求,难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赵某要求被告徐某拆除空调外机的诉请。判决书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