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李某、周某以名下有房产为由将案涉房产暂时过户在被告罗某名下,但未能提供相关代持协议或约定的证明,且原被告之间转账互有来往,难以认定存在房屋代持法律关系,法院遂依法驳回了原告李某、周某要求被告罗某协助办理该住宅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罗某之间系亲戚关系,原告李某之子李甲与被告罗某之子罗甲系堂兄弟。原告诉称,2018年3月30日,原告李某、周某作为乙方同甲方朱某(原房东)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借款15万元给甲方,甲方提供西湖区作为贷款抵押物。2018年9月15日,朱某联系原告告知无法偿还债务,希望以房产抵债,原告李某与周某协商后同意对方要求,后共同出资购买南昌市西湖区房产一套,面积为67.14平方米。该房产总价为60万元整。周某出资112500元,李某出资487500元,房产日后售出按出资比例分成。但因原告方当时名下有房产,暂时不能过户到本人名下,于2018年10月30日让原房主朱某办理了全权委托手续公证。11月21日,将该房屋过户到原告李某的亲属罗某名下,让罗某帮助代持房产。庭审中,罗某辩称,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均是原告与原房东朱某之间的往来,与被告无关,也不能证明原告是委托被告代持。另外原告提供的周某及李甲向被告罗小英儿子的转账记录不能证明这些转账是购房款,同时被告儿子罗甲也提供了其向周某、李甲的转账记录,金额超过了周某及李甲向罗甲的转账记录。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李某、周某请求判令被告罗某返还房屋是否有依据。根据法律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原告李某、周某主张其与被告之间是委托代持房屋的关系,但未能提供相关代持协议或约定的证明。周某、李甲与罗甲之间的转账互有来往,并非周某、李甲单方向罗甲转账,无法证明原告方所述代付房款的主张,不予采纳。原告李某、周某也未能提供证明自己是案涉房屋权利人的其他证据。法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为被告罗某。被告罗某向原房屋所有权人朱某支付相应的购房款,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了购房转让手续,系合法所有该房屋。原告李某、周某请求判令被告罗某返还房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