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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商铺断供“连三累六” 法院判决提前还贷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2-07-18 14:44:04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陈某夫妻贷款159万元按揭购买商铺,明显超出自己的经济实力导致断供“连三累六”,法院依法判令:陈某夫妻提前归还原告某银行所有剩余贷款1275770.92元、律师费1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31766.21;某开发商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3日,某银行与被告陈某夫妻、某地产公司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59万元,借款期限为10年,借款用途为购买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的高档商铺,借款利率为6.86%,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抵押物为案涉商铺,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某地产公司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于2019年7月3日向被告发放贷款159万元,有借款凭证予以佐证。但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被告自2022年3月开始出现逾期,后续一直未正常还款。截止2022年7月1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1275770.92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31766.21元。某银行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另查明,原告因本案诉讼实际产生律师费1000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陈某夫妻向原告某银行借款后,未依约按时还款,应负本案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原告据此要求

陈某夫妻归还欠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于约相合,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陈某夫妻支付律师费用10000元,因该费用属于原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且原告提交了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转款凭证等予以佐证,对10000元律师费用予以支持。陈某夫妻约定以其所购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但该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原告要求被告某开发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于约相合,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