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行动上
西湖法院网讯 7月6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法官驱车百余公里,来到新余市渝水区,在当地法院的协助下,成功扣押一辆小轿车。
2017年10月13日,某租赁有限公司与赖某签订《租赁、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赖某已从卖方处购买的车辆销售给某租赁有限公司,并在销售后向该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车辆。赖某出售和转让车辆的对价为购买价款,包括车辆原始销售价格、赖某购买车辆花费的其他费用,某租赁有限公司按赖某指示将购买价款支付至卖方账户,即视为某租赁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赖某在获得车辆所有权的同时将所有权转让给某租赁有限公司,某租赁有限公司将车辆交付给赖某使用,双方就融资费用、还款金额、租赁期限、租金及滞纳金等做了约定。
2017年10月31日,赖某名下的案涉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某租赁有限公司。之后,某租赁有限公司以赖某仅支付了11期租金即45630.42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3926.86元、尾款19336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如赖某未能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折价或拍卖、变卖赖某名下小车,所得的价款由某租赁有限公司优先受偿的判决。因赖某在判决生效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该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赖某拒不配合法院执行,且玩起了失踪;法院根据相关线索,发现涉案车辆在新余市渝水区某小区内,于是该院驱车前往进行扣押,为确保扣押顺利进行,该院联系当地法院协助进行扣押,最终在当地法院的协助下,涉案车辆被顺利扣押。后期,该院将对该车辆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及时兑现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