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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学生明知朋友从事网络犯罪仍提供账号帮助获刑
作者:西湖区法院 赵珮珮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2-07-06 10:10:06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年7月21日,被告人曾某明知其朋友“哥”(外号,未落实身份)将其名下信用卡等支付结算账户用于网络赌博犯罪活动,为能得到总流水百分之二的不法利益,将名下二张农业银行信用卡、招商银行信用卡、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国银行信用卡等信用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的账号及登录、支付密码提供给“哥”,由“哥”操作手机,由曾某通过刷脸等方式提供帮助,共同实施了帮助诈骗上游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经查,2021年7月21日,被告人曾某的招商银行账户进账流水47500元,接收并转移王某被诈骗案赃款13200元;其农业银行账户接收并转移张某被诈骗案赃款50000元;其建设银行账户进账流水35000元,其中接收并转移胡某被诈骗案赃款5000元,接收并转移刘某被诈骗案赃款10000元;其中国银行账户进账流水49620元,其中接收并转移赵某被诈骗案赃款6400元。曾某未从犯罪活动中获利。

2021年12月7日下午3时40分,曾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雄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