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马某明知系帮助网络犯罪走账,仍将本人的四张银行卡提供给上线,并按上线的要求提供指纹识别帮助转账,帮助上游网络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2021年9月至10月,以上四张银行卡累计收款流水达178.3万元,其中已查实的帮助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转移诈骗犯罪所得15.6559万元。
2021年10月18日,马某在南昌市东湖区被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具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