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22年3月9日5时45分许,被告人朱某酒后驾驶小车在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老福山立交桥上三层时,撞到右侧桥墩及交通设施,造成该车及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而后朱某逃离现场。经检测:在朱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17.10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朱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湖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2022年3月9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接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交代所犯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得到谅解、自首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