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2年3月26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邹某饮酒后独自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南昌市西湖区桃苑西路由南往北越中心虚线时与林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由北往南行驶时发生相挂,造成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邹某与受害人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置。民警赶至现场发现邹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邹某带至南昌市第三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在送检的邹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49.69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经交管部门认定,邹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邹某已赔偿受害人林某3000元人民币,林某出具了谅解书。
同年4月8日,被告人邹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邹某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8月10日被南昌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赌博于2016年2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罚款五百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抢劫前科及赌博劣迹、已对受害人赔偿并取得谅解、自首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