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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90男子为牟利提供银行卡帮助网络犯罪走账获刑
作者:西湖区法院 傅少华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2-07-01 10:13:52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曾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陈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0年9月,被告人陈某明知系帮助网络犯罪走账,仍然将本人在南昌市办理的兴业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以1000元/每张的价格出售给曾某,违法所得3000元。

被告人曾某明知系帮助网络犯罪走账,仍收购上述3张银行卡,并以每张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上线,违法所得1500元。

以上兴业银行卡进账1804931.21元,其中共转入被害人被骗资金9000元;中国工商银行卡进账1913779.94元;中国农业银行卡进账248134.93元。

2021年3月3日,陈某被南昌铁路公安局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年3月6日,曾某主动到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2年6月9日,陈某、曾某分别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000元、1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陈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曾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退赃违法所得,对其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