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黎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按损失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黎某按其犯罪行为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退赔给各集资参与人。
2013年9月,何某(已判决)成立某能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并招募秦某、向某、万某、周某(以上四人均已判决)等人在该公司担任管理人员,该公司自2013年9月成立以来,开展的主要业务是委派业务员在南昌街头采取发传单宣传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某能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开发某煤田煤层气项目,以投资即可获得24%至30%的高额年息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另2016年3月该公司还向社会公众宣传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即将上市,以配售原始股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司法审计,自2016年11月16日至2017年3月31日某公司南昌分公司向2727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存款340282240元。
被告人黎某2013年9月加入该公司担任业务员,在其担任业务员期间,黎某向20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存款4235200元,非法获利9万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金额为3693600元。2021年1月6日黎某到侦查机关投案,并退缴赃款1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伙同他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给集资参与人造成人民币3693600元的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退缴赃款并取得多数集资参与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