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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犯男子应邀坐车跨省盗窃获刑七个月
作者:西湖区法院 赵珮珮 罗伟玲  发布时间:2022-06-30 14:20:05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年11月27日袁某(已判刑)邀约被告人孔某、陆某(已判刑)一同到南昌实施盗窃,陆某驾车搭载孔某、袁某从湖南省益阳市出发至江西省南昌市。次日11时许,陆某驾车将孔某、袁某送至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某购物广场并在附近等待,孔某、袁某在某购物广场三星手机专柜展台盗得一部三星S10+手机演示机后,陆某驾车带孔某、袁某离开现场。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涉案手机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916元。2019年12月陆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袁某将盗得的手机交给陆某的母亲丁某,由丁某将手机交至公安机关,现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2022年3月3日晚,民警在湖南省长沙市将被告人孔某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孔某于2010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桂林市临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5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回赃物、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