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杨某退赔被害人熊某人民币8万元、范某人民币8万元、付某人民币8万元、方某人民币2.7万元、龙某人民币8万元、段某人民币8.7万元、于某人民币10万元、王某人民币8.7万元、万某人民币8.7万元、潘某人民币13.2万元。
2017年10月,被告人杨某对张某虚构自己是某大学法学院教授和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谎称自己有能力帮人进某烟草公司工作,让张某去找想进某烟草公司工作的人,并约定杨某收取每个人12万元费用(事前给杨某8万元左右“前期费用”,事情办好后再收剩余钱款)。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期间,张某先后找到被害人熊某、范某父亲、付某母亲、方某、龙某父亲、段某、于某母亲、王某父亲、万某母亲、潘某婆婆等想托关系让自己或子女进某烟草公司上班的人,收取每人20万元左右费用后,张某交给杨某每人“前期费用”8至13.2万元不等。杨某通过上述方式,收取熊某“前期费用”8万元、范某“前期费用”8万元、付某“前期费用”8万元、方某“前期费用”8.7万元、龙某“前期费用”8万元、段某“前期费用”8.7万元、于某“前期费用”10万元、王某“前期费用”8.7万元、万某“前期费用”8.7万元、潘某“前期费用”13.2万元。
杨某收取上述人员“前期费用”后,组织被害人员参加虚假的“面试”活动,向上述被害人送达盖有虚假某烟草公司印章的《录取通知书》、报到《通知》、岗前培训《通知》等,欺骗被害人。上述人员均未能被某烟草公司实际录取。
2019年5月19日,经方某多次索要,杨某返还方某2万元。2019年6月21日,被害人熊某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1月7日至20日,杨某退还方某共计4万元。2021年12月5日,民警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某大学宿舍将杨某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共计8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杨某主动还被害人方某部分钱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