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公证三大效力包括证据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强制执行效力,而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三大效力之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有价证券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公证活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经诉讼,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具有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能否另行提起诉讼?
笔者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与法院生效裁判、仲裁裁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都是执行依据。如果允许债权人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另行提起诉讼,与“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其次,允许债权人对具有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提起诉讼,债权人就可能会同时获得公证债权文书与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当出现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与公证债权文书规定的权利义务不一致的情形时,就会造成存在两个不一致的执行依据的结果,从而给人民法院的执行造成混乱。
最后,根据《最高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当事人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前置程序,法律并未赋予当事人选择诉讼或强制执行的选择权。
综上,当事人自愿将借款合同至于公证程序之下,具实质上是合同双方事先确定了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不必事后经由法院的诉讼程序去认定合同的效力。因此,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一样,是法院启动执行程序的依据,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