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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父母能否代为抵押子女房产?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2-06-29 10:00:53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基于其身体和智力发育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和政府的关注,尤其需要在法治领域给予更多关注,全方位呵护其健康成长。民法典的实施,使未成年人的各项权益得到了越来越多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民法典也成为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又一法律利器。

然而,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偶有侵犯。关于父母以其未成年子女房产设定抵押的行为效力如何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父母抵押其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行为,原则上应认定为非为其未成年子女利益,属于无权代理,该代理行为无效。

原因有二:其一、《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逾越此边界,除非为被监护人利益处分其财产,则构成无权代理,导致代理行为无效。其二、房屋抵押行为伴随着重大的法律风险,父母抵押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可能导致房产价值减少甚至存在房屋被拍卖、变卖的法律风险,原则上应认定为非为其未成年子女利益,不属于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利益的行为,应属无权代理,该代理行为无效。

当然,父母抵押子女房产虽原则上无效,但如父母抵押子女房产以筹措资金用于子女教育、培训、医疗、健康成长等用途,或者用于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子女名下,抵押行为确系为子女利益而实施,该行为应认定为有效。

一方面,属于获利行为,不产生额外的法律义务。父母代为抵押子女房产,但贷款的目的是为了购买房屋等行为,且房屋由父母出资,登记在父母和子女名下,是为了家庭及子女的共同利益服务。子女仅在房贷逾期的情况下,在受赠的房屋价值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不产生额外的法律义务,并未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另一方面,父母代为抵押子女房产属有效代理,不违反诚信原则。父母作为监护人,系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对外有权行使代理行为。父母为获取贷款以购买房屋,并实现将房屋共同登记在子女名下的目的,代子女签署抵押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如事后又以设立抵押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原、被告双方利益显著失衡。

综上,父母应按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一般情况下爱父母抵押子女房产原则上无效,除非维护子女利益的情况除外。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