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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线上信用卡纠纷“痛点”护航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作者:西湖区法院 陶然  发布时间:2022-06-29 09:39:41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随着数字经济和互联网金融发展,互联网+金融模式愈发渗透到金融领域,线上信用卡正成为新趋势。线上信用卡通过网络、手机、电子柜台等线上方式申请,在不拥有实体卡片基础上实现绑定消费。据统计, 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2020年受理信用卡纠纷案件3916件,2021年3901件,2022年以来2328件,其中涉线上信用卡纠纷案件分别为466件、517件、395件,占比分别为11.9%、13.2%、16.9%,呈增长趋势。经分析,此类案件反映线上信用卡领域存在以下“痛点”:

一是电子证据认定难,加大金融机构败诉风险。电子数据证据具有易变、易改、不易固化的特点,部分金融机构未对电子证据进行公证,加之其保存证据意识不强,法院对电子证据“原件”的核实存在困难,导致不同法院对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不一。为此,部分银行就电子证据进行公证,庭审中无需再出示原始载体,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具有高度公信力、证明力。但部分银行取证固证不及时,仍有40%左右的电子证据未经公证,甚至部分银行无法提供完整的电子证据。如该院受理的建设银行线上信用卡案件,线上申请渠道包括自助柜员机、手机APP等多种形式,但在诉讼中,银行仅提供手机APP版本的电子信用卡领用协议,无法提供其他渠道的电子合同,导致无法核实相关电子证据。在当事人未到庭或拒绝自认相关电子合同时,极易引发银行败诉的法律风险,不利于国有资产的保护。

二是诉讼文书送达难,持卡人诉讼权利难保障。线上信用卡相关电子合同文本大多由各大银行总行统一制定,普遍缺乏相关司法送达地址条款;或合同约定地址不规范,虽在合同中约定了送达地址,但未明确其法律效力,导致该地址不能作为有效的司法送达地址;或未按照新民诉法的规定增加约定传真号、微信号、电子邮箱、手机短信等“电子送达地址”,导致线上信用卡案件诉讼文书送达成功率和到庭率不高。诉讼文书送达难存在以下不良后果:一方面,案件事实难以查明,不利于持卡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因诉讼拖延,严重影响诉讼效率,导致公正裁判文书的“迟到”,不利于金融债权的及时变现。该院2022年受理的395件线上信用卡中,送达成功的97件,送达成功率仅为24.5%;到庭当事人45人,到庭率仅为11.4%。部分送达成功的案件也仅仅是法律意义上视为送达,甚至存在当事人被监禁、死亡等特殊情况,因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体不适格、事实不清等引发再审,侵犯了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并对司法公信力带来冲击。

三是案件事实认定难,裁判标准不一现象普遍。线上信用卡一般没有实体卡,本质上就是一张虚拟卡,有一组虚拟卡号、安全码、有效期等信息组成,具有移动支付便捷性的优势。但其存在消费设置随意性大,持卡人可随时在手机端设置消费额度、消费时段的特性,既刺激了持卡人人的消费欲望,提前消费后逾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也增加了法院对案件事实和双方责任认定的难度。有的持卡人提出消费额度和消费时段抗辩,有的提出卡片非本人办理或者非本人实际消费抗辩,有的提出未签订相关电子合同抗辩等等,增加了银行的举证责任,往往需补充证据并二次庭审。有的持卡人疏忽大意泄露支付密码、手机验证码等信息,导致电信诈骗和异地盗刷,受制于技术原因,法院难以认定双方的责任和过失,裁判标准不一,往往以“银行专业防控+客户自主防范”缺失为由,按照一定比例划分各自责任。上述案件中,盗刷案件13件13人,其中6件通过诉前或诉中调解结案,4件原告自行撤诉,3件法院按照一定比例划分责任后,当事人均不服并上诉。

解决线上信用卡纠纷“痛点”,对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此,笔者建议:一是落实司法送达地址制度,推广电子送达地址,运用信息化手段为当事人提供智能化的送达服务,最大限度提高送达成功率。

二是建立和完善电子证据法律体系,完善电子证据规则,明确电子证据如何获取、固定、保全、公证与采信等问题,更好地服务于网络社会经济发展,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

三是以专题形式发布指导性案例,制定统一证明标准,并发挥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持卡人自主防范和风险意识,防范和降低数字信用卡法律风险。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