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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无业男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谋利二十余万获刑
作者:西湖区法院 徐娟 罗伟玲  发布时间:2022-06-28 10:57:53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被告人向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刘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向被告人刘某、向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5000元;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黑色电脑主机一台、黑色iphone11手机一部、白色iphone6 plus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2021年7月,被告人刘某通过为客户查询并出售电话号码及包含亲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计生信息牟利。刘某通过微信及境外聊天软件联系需要查询个人信息的客户并从客户处获取包含查询对象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的查询表,再按照客户要求将查询表提供给上线用于查询电话号码或计生信息并将查询好的相关个人信息出售给客户。同年8月,刘某联系被告人向某共同以此方式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牟利,二人商议由刘某负责联系上线及客户,确定查询费用并从中获取三分之二的利润,向某负责财务账单以及对客户发送的查询表进行汇总整理等工作并从中获取三分之一的利润,二人使用支付宝和微信二维码收取客户的查询费用并向上家转账从中赚取差价。期间,刘某获取并出售个人信息150 万余条,向某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9.7万余条,二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向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被告人具有共同犯罪、认罪认罚、坦白、退赃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