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崔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2年2月1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崔某酒后驾驶小车途经南昌市船山路、中山路、中山西路、沿江南快速路,在行驶到沿江快速路进入朝阳大桥的匝道处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立即对崔某进行吹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55mg/100ml。随后,民警将崔某带至南昌市第三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崔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8.85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崔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醉酒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