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汪某人民币643元。
2021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兰宫路与云锦路口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在一辆汽车内盗窃了软中华香烟一条(已被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经西湖区价格认定事务中心认定该条香烟价值643元人民币。该条香烟已被张某吸完。
2021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永富路某药房门口拉开了一辆别克车车门,在车内未找到有价值的东西便离开现场。
2022年2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南昌市西湖区老洲街马路边上拉开了一辆白色宝马汽车的车门,将车内一部华为手机偷走。经西湖区价格认定事务中心认定该部手机价值149元人民币。张某后将该部手机送至手机维修店维修,手机维修店店主联系张某时,侦查人员接听电话并告知其该部手机系赃物后,手机维修店店主将该部手机上交公安机关,现已发还给受害人周某。
2022年2月12日19时,西湖公安分局民警在南昌市上海路某居民楼将被告人张某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曾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一次盗窃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