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追缴被告人赵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赵某明知上线收购银行卡系用于网络犯罪提供转账的情况下,仍在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开通一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及对应的U盾、电话卡,并在开户银行附近将上述银行卡、U盾和电话卡以500元价格卖给一陌生男子。经查询,该涉案银行卡关联被害人林某被诈骗案,涉案银行卡进账流水共计175.5391万元。2022年1月19日,民警在南昌市新建区某产业园内将赵某抓获。
另查明:赵某于2019年4月17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因在缓刑期内又犯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撤销前罪宣告缓刑部分,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拘役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法院认为,赵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一般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