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几年来银行理财产品迎来爆发式增长,成为市民青睐的新投资渠道之一。但风险与收益并存是投资场上不变的定律,金融投资没有绝对的赢家。特别是对于没有任何经验的投资小白而言,由于专业知识所限,他们对银行理财产品及其风险认识不够,极易引发纠纷。
经调研发现,2020年以来,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审理的委托理财案件呈现小幅增长趋势,其中2020年13件,2021年15件,2022年以来18件。该类案件具有标的额大、调解难、投资者胜诉率低等特点,一旦投资收益无望,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
经分析,该类案件存在以下特点:一是投资者期望过高,投资具有盲目性导致败诉率高。大多数投资者在保本收益、高额回报或固定投资收益的吸引下,听信投资公司有关保底条款或第三人为之提供担保的承诺,投入较多本金。在理财过程中,忽视对委托人资质、资金运作、投入领域的掌握、对委托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以及委托理财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等未作详细了解,甚至掉入名为理财、实为保险或借贷的“假理财”陷阱。该院2021年受理的15件案件中,本金100万元以上的7件,10万元以上的8件;且13件以判决形式结案,其中投资者败诉4件,部分败诉5件,败诉率总体较高。
二是受托人操作不规范,宣传产品避重就轻。有的受托人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做评估,或者引导投资者通过变动投资经验、投资态度、可承受最大投资损失等内容调高风险投资承受能力,导致风险评估结果失真;有的委托人夸大理财收益,以可能存在的最高投资回报率作为回报率来推销,掩饰和回避交易风险;有的委托人对合同格式条款未尽提请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或者虽对格式条款内容通过加粗、加黑等方式注明,但签订合同时间太短,投资者无暇阅读相关内容仓促签约,导致就一些关键内容造成误解。如该院审理的原告应某诉被告某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人)、某银行(托管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应某自认为某银行(托管人)应当对投资本息承担连带责任,然而银行(托管人)仅承担表面审核义务,不对划拨指令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判断,法院最终以某银行已尽表面审核义务为由,驳回了应某要求某银行就400万投资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
三是相关监管缺位,增加委托理财风险。规范理财市场的诸多文件均已“指引”、“通知”等形式发布,强制力不足导致缺乏约束力。监管部门未建立专门的理财业务从业人员持续培训机制,对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及相关理财乱象查处力度不足。未建立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机制, 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仍处于初级阶段。而在民间委托理财中,对委托人资质监管不到位或者对一些理财产品事前审批、事后监管不足,导致一些受托人打着委托理财的旗号实际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业务。例如该院审结的9件涉及大通全球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委托理财案件中,因该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法院判决驳回投资者的起诉。
针对以上情况,笔者建议:一是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持续做好消费者教育工作,形成正确的投资理念,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完善相关投资理财法律法规,建立多层次的法律规范体系,加大对理财销售乱象查处力度,增加违法违规成本。三是加大对投资理财的监管力度,建立长期的从业人员持续培训机制,提高理财业务人员的准入门槛,明确市场禁入等惩罚措施。四是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广大投资者谨慎对待,擦亮双眼,在投资理财时要控制在自身承受的风险范围内,看到高收益的同时,一定要看清背后的高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