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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犯男子在两地开设赌场抽头渔利获刑并罚金
作者:西湖区法院 傅少华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2-06-23 09:39:47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开设赌场案,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被告人赵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缴获的赌资人民币88483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022年1月17日至2月6日,被告人赵某在其租住的南昌市A小区一房屋内及B小区一房屋内开设赌场,组织赌客以赌“牛牛”的方式赌博,并按照5%的比例抽头渔利,共计抽成20000元。期间,赵某以每人每天30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雇请人员负责望风、洗牌、收头钱等工作。2月6日凌晨2时许,民警赶到B小区一房屋内,抓获赌场工作人员曾某及赌博人员刘某、李某、周某、夏某、于某、胡某、黄某、张某,并缴获赌资88483元。

2022年2月24日,赵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曾两次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2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一般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具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