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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男子在巷子内盗窃他人电动三轮车后销赃获刑
作者:西湖区法院 赵珮珮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2-06-21 09:25:50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1年11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程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旁巷子内将被害人夏某停放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当日下午程某在南昌县八月湖路银亿上尚城将该车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经营废品收购店的周某。同日晚上,周某将该车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卖给了曾某。同年11月17日,民警微信联系到程某,程某通过微信告知民警其销赃的位置。民警随即先后找到周某、曾某查找到赃物去向。后程某家属退还给曾某人民币1200元,曾某将车交至公安机关,现该车已发还被害人夏某。经价格认定,涉案的电动三轮车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945元。

2022年2月24日9时许,民警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墨山立交桥处将被告人程某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程某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曾两次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配合办案机关追回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