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14日晚,王某驾车进入南昌市区,随后王某驾驶该车到某酒店KTV与刘某一同饮酒。次日零时许,王某驾驶该车搭乘刘某行驶至一路口时,被民警查获,民警要求王某接受吹气测试,王某拒绝。民警告知要带其到医院抽取血样,王某不配合上警车,被民警强制带上警车。到达医院后王某拒绝配合抽取血样,民警警告无效后将其摁住强制抽取血样。经鉴定,王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4.55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2年2月21日,王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其具有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