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追缴被告人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冻结在案的被告人周某名下供犯罪所用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资金,予以没收。
2021年4月底,被告人周某听朋友于某(另案处理)说出售银行卡给他可以获利。同年5月1日,周某来到南昌市西湖区的中国银行建设西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众鑫城上城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朝阳支行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同年5月12日,周某在明知出售的银行卡可能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将上述3张银行卡以每张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于某,非法获利3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出售的中国银行的账户、建设银行尾号的账户、工商银行的账户进账资金分别为130.311万元、4.1524万元、659.866万元,共计794.3294万元。其中,同年6月3日,被告人周某中国银行的账户收到被害人孟某被诈骗的资金三笔共计9150元。2021年7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了被告人周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