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2020年10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附近,将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片剂(俗称“麻古”)一粒和冰毒(0.4克左右)一小袋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万某。
2021年9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胡某在南昌市东湖区洪都中医院被抓获。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在2010年至2013年期间,曾三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国家对于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交易金额1000元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该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的刑事判决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被告人胡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次指控所犯贩卖毒品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具有多次前科及吸毒劣迹,酌情可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