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自2019年至2021年期间,江西法院一审审理因网络直播引发的各类纠纷分别为6起、16起、17起。经分析,此类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类型多种多样。既有侵权类纠纷,又有合同类纠纷;既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又涉及相关财产的返还问题等。2019年至2021年期间,江西法院一审审理因网络直播引发的各类纠纷中,主播合约解除纠纷14起、打赏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7起、名誉权纠纷6起、直播带货引发产品质量纠纷5起,演出合同纠纷2起,其他民事纠纷5起。
二是凸显诚信意识缺失。直播行业的兴起的同时,网络主播随意解约私自跳槽、通过不良内容诱导用户打赏、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传播错误观点思潮、诱导青少年巨额打赏等直播乱象也频频发生,使他人经济和名誉上承受巨大负面影响,也为广大网络主播敲亮了不守诚信、亵渎法律的警钟。如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直播艺人刘某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各项演艺及商业活动并擅自转会,因违反契约精神,构成单方违约,被判处返还某文化公司签约方3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
三是举证能力明显不足。鉴于网络直播引发的纠纷涉案地区广、涉案人数多以及智能化、虚拟化等特点,部分当事人举证意识和举证能力明显不足,为被害人经济损失挽回带来极大困难。如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梁某诉请返还货款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梁某仅凭借肉眼观察和直播间主播对翡翠原石的描述就决定交易,因无法证明主播直播带货与实际收到的产品存在差异,法院判令由梁某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并驳回其要求返还全部货款的诉讼请求。
四是平台缺乏有效监管。一些直播平台出于逐利目的,降低直播行业的准入门槛,对内容未进行有效监管,甚至推波助澜,使得一些低俗、恶搞、违规等不宜公开的内容公之于众,或者对用户身份识别不严格,仅仅凭借短信验证即可完成资金支付,为未成年人直播打赏创造了有利条件,破坏了健康的网络环境。如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某传媒公司诉主播黄某返还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款项案,因平台缺乏有效监管导致主播收取未成年人打赏10万余元,某传媒公司代为返还后,将旗下主播黄某诉至法院。法院虽支持了某传媒公司诉请,判令黄某返还相应的打赏款项,但也反映了直播平台监管确实存在漏洞,使未成年人蒙受损失。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一是继续完善规范直播行业法律法规,明确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加大对违法主播及平台的信用惩戒力度;二是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网络平台内部管理规则,强化技术手段,对网络直播行为进行全程动态监管,尽可能保障各方利益。三是加强对网络主播、网络直播平台的法治教育,提高诚信意识和契约精神,筑牢规范网络直播“篱笆”;四是加强网络文明教育,提升举证能力和证据意识,让受众对网络上的不当行为有明确的认知,能够自发抵制低俗、违法的行为,并积极主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