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2700元。
2022年3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南昌市西湖区真君路象湖公园某工地一民工宿舍内,盗得被害人李某放在枕头旁边的钱包(内有2700余元人民币)一个。并将盗窃的2700余元用于赌博。
次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何坊新村内被抓获,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在1995年至2020年期间,曾五次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一般累犯、坦白、前科劣迹、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