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9月,郑某明知上线收购信用卡用于网络犯罪活动,为牟取非法利益,向其上线出售本人信用卡,收购并出售吴某、李某、彭某、黄某等人信用卡,共计十余张。经查,李某的银行信用卡为上游违法犯罪人员提供资金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人民币524万余元。吴某的银行信用卡为上游违法犯罪人员提供资金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人民币14万余元。
李某明知郑某收购其信用卡出售给他人被用作网络犯罪活动,仍向其贩卖银行卡,并帮助上游犯罪人员前往银行通过补办信用卡转移赃款18万余元,非法获利2200余元。
后郑某、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二被告人均具有自首、退赃、预缴罚金、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