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感谢法院、感谢法官,要不是你们关心和帮助,我们的小店也没办法运营下去了,也不谈能偿还债务了”。近期,西湖区法院执行一起金融债权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武、娄某芳夫妻向法院送来锦旗感谢,并向执行法官致以感谢之语。
2014年,叶某云、杨某等十三人与某银行南昌分行签订《联合保证合同》,联保借款70万元。后期限届满未清偿借款,某银行南昌分行诉诸西湖区法院,法院判决叶某云、杨某归还某银行南昌分行借款本金39万余元及利息,刘某武、娄某芳夫妻等其余十一人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案件进入执行后,执行法官依法冻结了刘某武、娄某芳名下银行账户,刘某武、娄某芳向法院提出申请,希望法院能够解除对部分账户的冻结。
经调查了解,刘某武在上饶信州开设了建材营销中心,法院冻结的账户确实是用于店面运营和员工工资发放。考虑到继续对该账户冻结会影响到该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营,也不利于被执行人开展生产来偿还债务,执法法官主动协调刘某武、娄某芳与银行协商,督促其在先行偿还部分借款后,解除了对企业运营账户的冻结。后刘某武、娄某芳陆续履行了20余万元的欠款,最终刘某武、娄某芳与银行达成和解,法院依法将刘某武、娄某芳从被执行人名单中予以删除。
本案中执行法官始终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采取对企业正常生产运营影响最小的手段来化解矛盾纠纷,以实际举措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