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付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张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租赁一公寓,先是雇佣了宋某、徐某在一网络平台刷单走账,该平台系帮助网络赌博平台资金结算。2020年8月,因宋某、徐某二人退出,张某又雇佣黄某和被告人付某继续帮其在网络平台刷单。付某、黄某明知是帮助网络犯罪资金结算,分别提供了自己名下多张银行卡,分两班倒为张某在网络平台刷单走账。经统计,付某使用了其名下的九张银行卡帮助上线网络犯罪进行收款、转账以及支付押金等,上述九张银行卡累计进账1780万余元。经查,黄某与付某的银行卡与网络诈骗案相关联。2021年10月29日,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其到案后主动上缴个人违法所得41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其具有认罪认罚、自首、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劣迹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