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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烧烤店、KTV两次饮酒后驾车获刑并罚金
作者:西湖区法院 赵珮珮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2-06-08 09:25:33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2年2月15日晚19时许,被告人黄某和朋友周某等人在南昌市东湖区民德路某烧烤店吃晚饭,期间有饮酒行为。饭后黄某、周某等人步行至沿江中大道的某KTV唱歌,期间又有饮酒行为。次日1时许,黄某在该KTV唱完歌后驾驶小型汽车搭载周某等人,途经南昌市沿江中大道快速路、中山西路、中山桥、抚河北路,当行驶至抚河北路孺子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8mg/100ml,民警将黄某带至南昌市铁路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黄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3.33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同年2月24日,被告人黄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醉酒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